释义 |
法律主观: (1)、以所购新建造的住房作抵押发放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公积金贷款 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 法定退休年龄 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以借款人第二处房产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发放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3)、用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4)、以保证方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5)、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