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民事诉讼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民事诉讼二审法院发回一审重审的原因有:1.第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2.发现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违反公开审判规定、回避制度、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等;3.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4.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 法律分析 通常老百姓如果有纠纷找法官肯定会在第一次审判的时候就将争议全部解决,而现实中的确存在那些尽管不服气却仍因为惧怕法官的权威而不敢再有任何的异议,但其实有些诉讼只要上诉了就可能会得到二审让一审重新审判的结果。那么,民事诉讼二审法院发回一审重审的原因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二审法院发回一审重审的原因有哪些?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 (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结语 民事诉讼二审法院发回一审重审的原因有多种。一是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通过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二是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未实行公开审判、违反回避制度、剥夺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等。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也可能导致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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