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民事案件诉讼费的收费范围: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收取; (2)侵害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至50元; (5)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6)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财产案件受理费: (1)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到11313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