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店药品拆零处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销售拆零药品未做好拆零药品拆零销售记录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价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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