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厦门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机动车所有人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①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②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③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车辆到环保部门检测符合厦门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情况: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不符合我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 二、厦门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二)《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受理注册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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