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饮料抽奖活动中的奖品是否可以兑换成现金? |
释义 | 饮料中奖不给兑换是侵权,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兑换;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可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或诉讼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法律分析 饮料中奖不给兑换是侵权。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要求经营者予以兑换;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饮料抽奖活动中的奖品兑换政策及注意事项 饮料抽奖活动中的奖品兑换政策及注意事项是参与者关心的重要问题。根据活动规定,奖品通常不能直接兑换成现金,而是以实物形式发放。兑换政策可能因活动主办方而异,参与者应仔细阅读活动规则以了解具体要求。在兑换过程中,注意事项包括核对个人信息的准确性、保留相关凭证、遵守兑换期限等。若遇到兑换问题,可及时联系主办方寻求帮助。参与者应理性对待兑换问题,兑换奖品是活动的一种形式,享受参与过程才是最重要的。 结语 合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保障公平交易的重要一环。对于饮料中奖不给兑换的情况,消费者有多种解决途径,如与经营者协商、投诉相关部门等。在参与饮料抽奖活动时,了解兑换政策及注意事项十分重要。参与者应仔细阅读活动规则,遵守兑换要求,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并在兑换过程中保持联系,以确保顺利兑换。重要的是,理性对待兑换问题,享受参与过程才是最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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