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迟延履行利息可由谁提出? |
释义 |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奉行的原则是不告不理。法院不能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以外干预当事人的权利,诉讼程序和其他辅助性程序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主动发动。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因迟延履行所受到的损失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当事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执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迟延履行利息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种法律权利,这种法律权利能否付诸现实还有赖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因此在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先由申请人提出明确的申请。专业人士认为,要想弄清这个问题,还要从法律的具体规定入手。可见,迟延履行利息可由法院依职权而主动行使。目的在于对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给予一定的经济性惩罚,以维护司法权威。第一种观点专业人士认为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司法权威,更放纵了被执行人。专业人士不否认迟延履行利息是申请执行人的一项权利,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清楚,专业人士在基层从事执行工作已逾三年,在主办的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书中未提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只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明确的放弃这项权利。法院就可依上述法律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由法院在执行中确定是有法可依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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