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只有项目经理签订签字,没有加盖公章,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
释义 | 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没有公章和项目部章,只有签字。合同效力根据情况分为两种:若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职工,认定为职务行为,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若项目经理非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合同有效。根据江苏高院意见,若承包人以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法院支持,除非承包人能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无代理权限。 法律分析 由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的签字。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要分两种情况:其一,项目经理如果是施工单位的职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二,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拓展延伸 施工合同签订后未加盖公章,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签订后未加盖公章可能会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一定影响。公章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可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合同未加盖公章,只要能够证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真实意愿,并且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评估合同的法律效力时,除了公章外,还需要考虑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因素。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尽量确保加盖公章,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结语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根据签订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法性来确定的,而不仅仅取决于是否加盖公章。尽管一般情况下缺少公章可能会对合同产生影响,但只要能够证明合同的真实意愿和合法性,合同仍然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除了关注公章的使用,还应确保签订人的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要求,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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