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不能超过购买房屋价格的80%(如不以所购房屋做抵押的,贷款不能超过抵押房屋价值的70%;以所购房屋抵押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最高可贷房屋价值的80%,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最高可贷房屋价值的70%); (二)每月还款额不能超过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月还款能力为职工月缴存公积金工资基数的50%); (三)单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20倍(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认定;缴存时间不满1年的,按余额的15倍,缴存时间超过1年的,每超过1年倍数值增加1,最高倍数值为20倍); (四)不得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申请额度不超过任何一项限额的,以申请额度作为贷款额;超过任何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为贷款额。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