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所地:xx市xx区xx小区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所地:xx市xx区xx小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包括房产xx套,共计xxxx元;3、婚生子女归原/被告抚养,原/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xxxx年xx月xx日原告起诉至贵院提出离婚,贵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虽然贵院在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中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沟通,矛盾会得以解决。但半年多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此致x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xxxxx年xx月xx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