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诈骗如有收款人姓名和帐号,可以破案吗? |
释义 | 网络诈骗破案难,钱难追回。立案难、侦查难、索赔难是主要问题。立案难因金额不大分散,起刑点提高。侦查难因犯罪分子跨国作案,身份伪装。索赔难因互联网平台未尽责,网民误信诈骗网站。应加强网络审查制度,规定互联网平台连带责任,提高破案效率,保护受害人权益。 法律分析 目前网络诈骗破案难度比较高,钱可以要回来几率不是很大。 1、立案难对于受害者分散、每一笔诈骗金额不大的案件,公安立案十分为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起刑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但对于网络诈骗受害者分散、每一笔诈骗金额不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时显得十分为难。 2、侦查难网络诈骗的受害人在被骗后,往往只知道对方银行账号或者号,而账号的开户身份往往不是本人,导致公安侦查依然很困难。近年来,网络诈骗逐渐形成跨国界、组织化的产业链。犯罪分子通常身在国外,利用境外的服务器伪装,实施网络诈骗。 3、索赔难目前,不少互联网平台与网络诈骗犯罪存在利益关系,互联网平台如果明知其违法却依然为其提供服务。应该规定互联网平台的连带责任,尽快落实、完善网络审查制度。一些搜索引擎和门户网站对其收录、链接的网站往往不进行审查,甚至只要对方给钱,它们就予以推荐或实名认证收录、链接网站。因信任搜索引擎或门户网站,很多网民误以为其收录、链接的诈骗网站也是真实可信的,进而上当受骗。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如何有效追查收款人身份? 在网络诈骗案件中,追查收款人身份是关键的一步,可以帮助揭开犯罪者的面纱。要有效追查收款人身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通过银行和支付平台的合作,获取收款人账户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其次,调取相关的交易记录和转账信息,分析资金流向和交易路径,寻找线索。同时,可以借助网络安全专家的技术手段,追踪IP地址和设备信息,进一步锁定嫌疑人。此外,与执法部门合作,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加强协作,共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总之,通过多方合作和技术手段,可以有效追查收款人身份,为网络诈骗案件的破案提供有力支持。 结语 网络诈骗案件的破案难度较高,追回被骗资金的几率不大。立案难、侦查难以及索赔难等问题制约了案件的进展。针对此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追查收款人身份,揭开犯罪者的面纱。通过与银行和支付平台的合作,获取收款人账户的详细信息,并调取交易记录和转账信息,分析资金流向和交易路径,寻找线索。同时,借助网络安全专家的技术手段,追踪IP地址和设备信息,进一步锁定嫌疑人。与执法部门合作,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加强协作,共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通过多方合作和技术手段,我们可以有效追查收款人身份,为网络诈骗案件的破案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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