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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的规定
释义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中关于风险承担和占有改定的规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买方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对于善意取得,占有改定不适用。同时,占有改定也不适用于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情况。在占有改定的要件方面,让与人与受让人需要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当动产非因为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
    法律分析
    关于风险承担的规定,如果占有改定的情况发生,即买方不是出卖人,那么应由买方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风险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从出卖人转为受让人,也就是所谓的买方。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夺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该动产。第三人损毁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第三人妨害该动产时,可以请求妨害的预防。
    二、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适用占有委托物,不适用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物; 比如脏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这样是为保护受让人的权利,保护国家利益。 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
    第三人侵夺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该动产。第三人损毁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第三人妨害该动产时,可以请求妨害的预防。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不得超过被继承人享有的范围,被继承人财产上的负担也拘束继承人。 因而所有权人如同直接占有人,不管继承人是否善意,都可以向继承人主张物权。在直接占有人为法人时,法人分立、变更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分立、变更后的法人主张物权的效力。
    三、占有改定的要件
    (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二)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
    (三)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就占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虽然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应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标明物权的移转。虽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难以反映出权利真相,但在与物权移转相关的风险负担上却与直接交付的处理原则相同。
    虽然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非因为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风险责任移转的时间,应界定在双方合意达成占有改定的契约生效之时。假若该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拓展延伸
    民法典第299条规定了占有改定风险承担规定。该条规定了在占有改定中,占有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受让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同时,该条规定了占有改定风险承担的期限,自占有人返还占有的财产给受让人时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占有改定风险承担的期限为一年。在占有改定期间,占有人不承担责任,受让人也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占有人或者受让人有证据证明其占有改定系无权占有或者不当占有的,则不适用该规定。
    此外,民法典第299条规定了占有改定风险承担的例外情形。例如,如果占有人或者受让人在占有改定期间将占有的财产用于经营,则其占有的财产权利不适用该规定。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299条规定了占有改定风险承担规定,包括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期限以及例外情形。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风险承担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对于善意取得,适用的是占有委托物,不适用占有脱离物。在占有改定中,让与人与受让人需要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同时,在特定契约下,受让人可以获得间接占有。虽然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非因为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风险责任移转的时间,应界定在双方合意达成占有改定的契约生效之时。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法(2009-08-27)\t第四条\t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人民防空法(2009-08-27)\t第二十五条\t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人民防空法(2009-08-27)\t第四十三条\t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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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4:3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