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应注意防范主体变更的不当利用及法律风险 |
释义 | 合同都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施所规定的行为来履行的,称之为亲自履行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合同履行主体。但是,由于商业活动变动的频繁,履行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常见的。若交易对方恶意利用主体变更,将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1)合同转让的主体变更法律风险。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声称自己无法履约,向对方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从而导致将合同义务交由一个履约能力较差的当事人履行,将产生法律风险。 (2)公司分立或合并的主体变更法律风险。当公司分立或合并时,主体必然发生变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交易对方发生分立时,通常情况都会确定分立后的一个公司负责履行特定合同,这种时候对方要求企业签订特定的确认书,将直接导致实际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变化。 一、公司注销后责任由谁承担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为消灭,一般来说无法再追究其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能因为公司合并、分立、破产等原因而被注销登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破产导致公司注销的,在破产清算结束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原公司注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债权人无法再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总的来说,具体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分析。 二、公司合并后谁做被告 1、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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