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委托其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的人,而当事人则是诉讼的结果与其发生利害关系的权益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要求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属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近亲属、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当事人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工作人员。相关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时,须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律师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近亲属提交:近亲属(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份证件、与委托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提交: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受托人为其工作人员证的明文件、盖有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交:公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等证明文件(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当事人的委托书。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公民,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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