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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的鉴定材料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需要经当事人质证吗
释义
    鉴定材料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需要经当事人质证,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风险提示: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诉前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诉中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诉前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诉讼中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风险提示: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不得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诉中对系争工程进行了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否要求重新鉴定
    若不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认定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情形的,一般不允许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风险提示: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工程量存在争议时如何申请工程量的鉴定?
    实际施工人应尽量提供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若仍不能确定,则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为了保证鉴定的准确性,避免分包人提出异议,所有的实际施工人应联合起来对共同分包的工程量同时鉴定,以准确区分和界定各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量,减少争议。风险提示:许多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由于处于急于拿活的弱势地位,往往不敢在合同条款上讨价还价,甚至有的是先干了活再说。这样,在纠纷发生时,大大增加了实际施工人的举证难度。许多狡猾的分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也会以与实际施工人并无明确约定为由,拼命压低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或拒不认帐。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已达成结算协议或双方明确约定按固定价结算的情况下,无需申请造价鉴定。除此情形之外,双方对结算价款存在争议的,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需要说明,固定总价合同中,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可以直接申请进行增减项造价鉴定,而无需对工程整体造价进行鉴定。另外,对于工程量无争议的,仅对工程项目单价有争议的,亦可仅对单价进行鉴定。风险提示: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当事人未在一审阶段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能否在二审提出?
    可以,但要满足一定要求,申请鉴定属于举证方式之一,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一审阶段未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而在二审阶段提出的,二审将对其“确有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法律规定,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才能申请鉴定。风险提示: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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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3: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