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可以抓人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直接抓人。检察院下设的反贪局可以直接对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人员或相关的其他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性措施。司法强制措施包括司法挽留、罚款和拘传,这些司法强制措施均是要依法采取的,比如妨碍诉讼、妨碍执行或必须到庭的被告才能采取,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必须要法院院长签字才能实施。检察院是司法监督机关,而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公安机关抓人是需要检察机关批准的,检察机关当然是有权直接抓人,只要是检察机关认为形势需要,就可以绕过公安机关直接抓人。但是,检察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如果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是犯罪证据不足,嫌疑人被判无罪,检察机关是不能不放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检察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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