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关于工伤认定办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工伤认定办法》是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经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9月23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31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下单发布。 一、工伤认定的标准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一直都是比较敏感话题,同时也是我们相关法律工作者的重点的工作之一,和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我们国家稳定繁荣发展的前提和根本,所以维护其二者的合法权益也显得尤其重要。工伤认定及其赔偿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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