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是否必须回婚姻登记地办理 |
释义 | 离婚不一定必须回婚姻登记地办理,需视以下情况决定: 1、如果是协议离婚,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可以到双方户籍所在地任意一方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2、诉讼离婚原告必须带本人身分证、结婚证和离婚起诉书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住居地法院申请诉讼离婚。 一、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确定: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二、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如下: 1、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总之,离婚不一定必须回婚姻登记地办理,如果是协议离婚,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可以到双方户籍所在地任意一方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需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住居地法院申请诉讼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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