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异地人在换身份证可以怎么办理2023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居民在异地办理身份证的步骤和办理时限以及费用。申请人需要先申请办证,提交申请材料,缴纳相关费用,然后前往指定受理点办理手续,包括采集信息、缴纳工本费以及领取身份证。办理时限为40天,办理费用为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与户籍地受理一样,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法律分析 一、成都居民在异地办理身份证的步骤 1、申请办证 2、提交申请材料 3、缴纳相关费用 4、等待审批通过并领取身份证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等相关材料,到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办理手续,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2、采集信息。申请人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等材料,民警审核通过的,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委托速递部门代为领取投递的,受理时需采集投递信息。 3、缴纳工本费。按照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的标准缴纳工本费;同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4、证件领取时间及方式。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制证并发放居民身份证。受理点领取的,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证件;委托速递部门代为领取投递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居民身份证30日内,就近到受理点进行居民身份证核验。 属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经过沟通协商确定,川籍居民也可以在上述11个外省市申请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具体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及申办流程见当地公安机关宣传材料。 二、办理时限以及费用 办理时限:40天(有时也会时间更短,比如20天) 办理费用: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 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证明。然而,在成都地区,由于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流程和材料可能与其他地区存在差异。在此,我们将为成都市民提供一份详细的异地身份证办理攻略,包括所需材料、具体步骤、办理时限和费用等方面的信息,帮助市民顺利办理身份证。 首先,根据不同情况,市民可以选择不同的办理方式。例如,对于在外地长期居住的成都市民,可以选择将户籍迁回成都,然后在当地办理身份证。而对於在外地工作、学习的学生,则可以选择在学校所在地办理身份证。 其次,在办理过程中,市民需要准备不同的材料。例如,对于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而对于在外地长期居住的市民,则需要提供居住证、房屋租赁证明或居住证明等材料。 接着,根据不同情况,办理时限也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对于学生,办理时限可能为10个工作日左右。而对于在外地长期居住的市民,则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办理。 最后,办理身份证所需的费用也可能不同。例如,对于学生,办理身份证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工本费。而对于在外地长期居住的市民,则可能需要缴纳更高的费用。 综上所述,成都市民在办理异地身份证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办理方式,准备相应的材料,并关注不同情况下的办理时限和费用。同时,市民也可以通过咨询相关部门,了解最新的办理政策和流程,以便更快地办理身份证。 结语 成都居民在异地办理身份证的步骤简单,只需提交申请材料、缴纳相关费用,就可以等待审批通过并领取身份证。办理时限为40天,办理费用为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与户籍地受理一样,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2011-10-29)\t第十二条\t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居民身份证法(2011-10-29)\t第十二条\t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居民身份证法(2011-10-29)\t第二十一条\t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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