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述犯罪动机的特殊形式 |
释义 | 犯罪动机的特殊形式如下: 1、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明知其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如何认定一个违法行为。从犯罪构成方面去界定,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3、如何区分被告人犯罪过失。主观意识不同,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刑事处罚不同,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而且必须是过失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结果对定罪影响不同,故意犯罪往往不考虑结果,只要有主观故意,即可构成犯罪,结果只是对量刑有影响。而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没有造成不会构成犯罪。 犯罪动机形成的要素: 1、犯罪人在罚罪前经受的教育,其中包含家庭教育; 2、犯罪人在犯罪前遭受的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犯罪起因; 3、犯罪人在犯罪时或者期间外部环境形成的影响。 综上所述, 犯罪动机具有混合性,是指一种犯罪动机既可以单独存在,又可以和其他多种犯罪动机相结合在一起而起主导作用。这是因为,行为人在接受外部刺激时,会根据其内部矛盾的需要,对外界不良刺激具有选择性,只吸收那些符合其内部矛盾需要的刺激因素,从而形成犯罪动机。而这种内部矛盾的需求又不是纯净的、 单一的,往往是数种欲念的混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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