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保障措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更加突出本法的保障法定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保障措施。草案二审稿将“退役军人工作”统一修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删去部分条款中有关管理的表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和工作生活状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