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果 |
释义 |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签订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权利; 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和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二、融资租赁届满后,租赁物归谁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的五种情形: 1、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的; 2、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3、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4、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5、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租赁物可以这样处理: 1、归承租人所有,但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由于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不予返还,但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但是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 2、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可以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按规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3、归承租人,并向出租人折价补偿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承租人折价补偿。 三、融资租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实践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还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识,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却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最终选择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承租人、回购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是导致履约瑕疵或争议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 在缔约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租赁物风险问题尤为突出,租赁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转让租赁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合同约定不明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和争议;再如,合同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将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让渡于承租人,其仅负协助索赔义务,但合同中对出租人如何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并无明确约定。 (四)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 出租人为保障自身融资融物安全,创新业务举措,例如要求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承租人违约时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等,却因回购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况,导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风险被人为地扩大,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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