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限定 继承 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 继承人 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 法定继承人 又有 遗嘱继承 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3、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