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是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