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联系人需要担责吗 |
释义 | 信用卡联系人不需要担责。 一般情况下,信用卡联系人是在申请人失联的情况下,作为紧急联系人使用的。银行在受理客户申请信用卡业务部的时候,都会要求客户提供填写联系人的信息及联系方式、电话。 信用卡联系人不为申请人申请的信用卡承担担保责任,只是联系通知关系。如果信用卡联系人未与申请人产生关联透支行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银行平时很少联系信用卡联系人,一般是在信用卡持卡人出现信用卡欠款、信用逾期时才会通知持卡人填写的信用卡联系人,希望能通知持卡人归还欠款,避免持卡人信用不良、产生欠费滞纳金和利息等行为。 客户在申请信用卡时,银行会要求客户填写提供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一方面有利于发卡行通过联系人对申请人的资料真实性、单位工作情况、个人信用真实情况等进行核实。只有通过多种方式的了解,才能有效对申请人填写的资料进行核实。另一方面银行一旦客户信用卡发生异常、发生逾期、无法联系持卡人当事人的时候,能通过预留的联系人转告通知持卡人,避免对持卡人的一些告知信息无法传达。 每家银行对信用卡的日常交易,在银行的后台都有设置实时监测系统的,当发现信用卡发生异常交易时,就会发出预警,及时联系持卡人,或是紧急联系人,目的就是阻止违规用卡或防范盗刷盗取异常交易,保护持卡人利益。假如发现了异常交易,比如大额、频繁或异地刷卡的就可能涉嫌盗刷盗取,后台的风控就包括对持卡人进行交易核实,一旦发现非法刷卡就会采取封卡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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