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公司如何终止劳动合同?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然而,在被派遣劳动者存在过错或法定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规、双重劳动关系、欺诈、刑事责任、病伤无法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等。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程序,包括教育、纪律处分、通知工会等。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没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不是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主体。被派遣劳动者在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存在过错,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再派人到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从事同样的劳动。 2.在被派遣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和法定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8、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下列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首先,给予被派遣劳动者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警告;然后,屡教不改的,劳务派遣单位将解除劳动者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或者错误时,可以依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时,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结束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存在过错时,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只能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根据法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劳务派遣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辞退警告,并按规定通知工会。工会如认为解除不适当或错误,可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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