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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餐制为何不推行?
释义
    律师分析:
    首先,分餐制不适合中餐的用餐习惯。中餐不同于西餐,讲求吃饭的时候一种浓郁的感
    情和气氛,实行分餐制恰好是背道而驰。一家人吃饭时候可碗筷共用,同一个酒杯喝酒更常见,在国人眼里这是增进情谊的有效方法,哪管得着健不健康那么多?所以,要实行分餐制,首先得过国人的感情关,最好是建立他们的合理用餐观念,让他们先懂得健康用餐的道理,分餐制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儿了。
    其次,分餐制的成本高昂,由酒家和食客去承担都不现实。顾客就是上帝,顾客都不要求分餐,让酒家自律从而进行分餐制,难于实行。倒不如从降低分餐成本或变更食客用餐观念开始,切身实地地为民着想来得实在些。专家建议使用公筷,不失为一种好的举措。我们还可以人为地为分餐制提供“方便”,比如在饭菜中多增配几个勺子,以勺代筷,客观地降低食客用个人筷子夹菜给其他人的几率。在这样做的同时,可以再在年轻一代中教育培养健康的用餐观念,让他们的行为“监督”长辈的不合理用餐行为,岂不更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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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