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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个已登记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释义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一定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一、抵押权实现方式
    (一)拍卖
    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
    (二)变卖
    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三)折价
    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
    二、抵押权何时生效
    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一)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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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3: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