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通常情况下是如何判刑的 |
释义 |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通常情况下是如何判刑的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等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非罪的认定 实践中要注意区别擅自运作与不当运用。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受托义务,是否有客户的明确授权。至于什行为需要客户授权以及如何判断客户授权的形式,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具规定。如《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只要该具体投资行为经过客户的明确授权,就不应作为本罪处理。特别是对于信托行为,由于一般授权较为概括,受托人的行为相对较为自由。只要不违反信托义务和目的,即使由于受托人过失导致信托财产重大受损,也不应按本罪处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成立,以存在资产管理委托理财关系为前提,只有在被告单位与客户之间存在资产管理委托理财关系,才有适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空间。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即该罪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不包括自然人。换言之,本罪必须符合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即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体现单位的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通常情况下是如何判刑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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