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和解达成协议,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就可能被认定为失信人员。解除失信记录需满足特定条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自觉承担和解义务,积极履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违背义务。如未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失信记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民用航空器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其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措施。”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完成和解协议后应当履行协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失信人员。要解除失信记录,必须自愿履行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