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了哪些 |
释义 |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设计费,延误支付需支付逾期违约金。审批工作延误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承担风险。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需支付一定比例设计费。建筑法规定,监理单位应代表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改正。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建筑施工企业委托的监理单位及权限。工程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 法律分析 (1)发包人延误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审批工作的延误。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3)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①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②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③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在支付设计费、审批工作和解除合同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责任和风险。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时支付设计费,并根据延误时间收取逾期违约金。若审批工作延误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应承担相应风险,并按合同约定结清全部设计费。同时,如果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设计人根据已进行的工作量进行费用支付。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以上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约束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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