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什么行为是恶意注册商标? |
| 释义 |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商标”就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理应制止。 也就是说,除了商标局之外,其他任何机构没有资格撤销商标权。当然商标局直接就不受理或者对商标局最终下达的结论不服的话,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能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已经抢注成功的商标权。同时,也不能空口无凭的就申请商标局撤销恶意抢注的商标权,一定要有证据。 一、商标给抢注怎么办 1、对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起异议。 商标已经被抢注,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注册的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对抢注者申请提起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下属的商标局的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期时间为三个月。 创业者可以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提起异议成功率高不高?如果确实是被抢注的,通过我们代理,拿回来还是有把握的。被抢注方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另外提醒一下被抢注的公司,在提起商标异议的时候,千万记得以自己的名义同步提起一个商标申请,因为即便异议成功,也只是作废了抢注,你自己还是需要申请一下商标。 2、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提起撤销程序。 如果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公告期,获得注册了,此时创业者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申请。商标法对撤销申请有五年的限制规定,即如果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就不可以以被抢注为由进行撤销。另外对于商评委的裁决,如果任何一方不服的,还可以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注册商标撤销,同样建议被抢注者同步提起一个商标申请,以便在抢注商标被撤销后自己可以获得此商标。 二、禁用条款审查 上述第1项禁用条款的审查,也叫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是对商标合法性的审查;第2项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第3项是商标的新颖性即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也叫拒绝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的审查。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一章中增加了如下规定作为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为制止利用商标法先申请原则抢先注册他人创设的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建立符合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市场竞争环境大有必要。这一规定也是在总结商标法实施近二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作出的必然选择。 但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否为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能否作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他人除商标权外的在先权利、未注册的商标均不可能在商标局备案,至于申请人是否为不正当抢注,从申请书件上则更难反映,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商标局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真正的实质性的审查。我们认为将法律这一规定作为在先商标使用人提出“商标异议”和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及核准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要求撤销的理由比作为商标局实质审查的内容更为可行的。当然,既要堵住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法律漏洞,又要保持先申请原则的严肃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今后出台的商标法规应作精心设计。 注册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或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先申请的商标相混同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简单陈述驳回理由,并将申请书及有关书件一并退回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商标局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虽有不符合规定之处,但可以修正的则发给《商标审查意见书》,限定修正时间。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修正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凡是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且有显著性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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