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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职业培训与服务期问题呢?
释义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具有主导地位,需要认真考虑职业培训和服务的期限问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且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在操作中,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以免产生人财两空的风险。在服务期的年限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合
    法律分析
    在劳动关系中具有主导地位的用人单位,在处理职业培训和服务的期限问题时,需要认真考虑。这个问题关系到用人单位在实施职业培训时是否有意义,以及是否会产生损失。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处理:
    一、首先了解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与服务期出现较常见的问题有:
    1.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做了相关服务期约定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2.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有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而产生人财两空的风险。
    二、对于这些常见问题该如何应对处理呢?
    1.在《培训协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其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在操作中应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所指的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一般包括对员工实施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岗前培训;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所以用人单位应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否则可能人财两空;
    3.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未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应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则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如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职业培训服务期,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以保证用人单位的培训投入得到回报。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以确保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能够顺利完成培训任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等方式,保证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培训需求得到满足。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为职业培训服务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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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9: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