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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的主要要素是什么?
释义
    要约的必要构成条件包括要约人、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目的、通知方式、发布方式以及送达受要约人六个方面。要约失效的情况包括要约有效期限经过、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人死亡等。在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法律分析
    一、要约的必要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要约人应为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要约内容需明确、具体;
    3.要约应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需以通知方式发送给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布;
    6.要约需送达于受要约人。
    二、要约失效的情况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效力,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产生约束。要约消灭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必须在撤回拒绝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回拒绝才能产生效力。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尚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其实是可以撤回的。此时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如果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则是对要约的撤销,而并非是撤回。
    结语
    要约的必要构成条件包括要约人、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目的、通知方式、送达受要约人等六个方面。要约失效的情况包括要约有效期限经过、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人死亡等。在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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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