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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号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及其含义
释义
    商号使用权是商主体对商号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人不得非法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应与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但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可以适当简化名称,需备案。
    法律分析
    商号使用权是指商主体对其商号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拓展延伸
    商号使用权的归属、限制与保护
    商号使用权是指商号所有人对其商号的合法使用和享有的权利。商号使用权的归属涉及商号的注册、转让、继承等情况,其归属权由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号使用权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商标法规定商号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能与他人商标混淆等。商号使用权的保护包括商标注册、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等,依法保护商号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商号使用权的归属、限制与保护是商标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商号的合法使用和商业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商号使用权是商主体对商号的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干涉和非法使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企业使用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名称应与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可适当简化,但需备案。商号使用权涉及注册、转让、继承等,归属权由商标法等法律规定。商号使用权受法律限制,如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混淆他人商标等。保护包括商标注册和侵权纠纷解决,维护商号所有人合法权益。商号使用权的归属、限制与保护对合法使用和商业竞争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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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