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办汽车登记证书 |
释义 | 办理机动车补、换领登记证书手续: 一、办事条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办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并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上签字,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 (四)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交验机动车。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将车辆开至车辆管理所,在8号楼窗口申请办理。 (二)到3号楼交验机动车。 (三)到8号楼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注: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理,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公证机关公证过的相关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书面委托,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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