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这一款)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还有一种情形,要特别说一下,就是“收养”,收养子女不影响自己生孩子,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以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降低并稳定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