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生二胎要办什么程序 |
释义 | 再生育申请的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如下:符合条件的夫妻需要提交一系列申请资料,包括再生育申请声明书、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证明独生子女已经结婚并落户于另一方家庭、农村人口中夫妻中的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已结婚并落户于另一方家庭、农村人口中夫妻中的一方曾是一名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或其丈夫或妻子仍处于伤残状态、几个亲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在婚后患不育症并依据民法典收养了一个子女、夫妇中第一个子 法律分析 一、资格条件 1. 夫妇中第一个子女患有残疾,且医学上认为其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尚未达到正常生育年龄的; 2. 夫妇中只有一个独生子女,并且该独生子女与夫妇中的另一名子女在结婚前就已经共同生活; 3. 农村人口中,夫妇中一方是独生子女,且该独生子女已经结婚并落户于另一方家庭; 4. 农村人口中,夫妻中的一方曾是一名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 5. 农村人口中,夫妻中的一方曾是一名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且其丈夫或妻子仍处于伤残状态; 6. 农村人口中,夫妻中的一方因公致残,且其丈夫或妻子仍处于伤残状态,且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 7. 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 农村人口中,夫妻中的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其丈夫或妻子也是独生子女; 9. 夫妇在婚后患不育症,并依据《民法典》收养了一个子女,之后怀孕的。 二、办理资料 1、再生育申请,声明书; 2、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 4、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夫妻双方离婚); 6、病残儿医学鉴定书(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 7、3—5人的旁证材料、女方父母结婚证及户口本(农村人口中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 8、生子女证明材料、双方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及独生子女证(独子独女结婚); 9、死亡证明或相关死亡证明材料(丧偶再婚); 10、两代以上独生子女证明(两代以上独生子女); 11、无生育能力证明(患不育症) 12、伤残军人证(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 13、收养证明(收养子女); 14、烈士证(夫妻双方一方为烈士); 15、残疾证(因工致残); 16、特殊情况下的其它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4、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的政策法规股/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 5、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二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对于成都市民来说,生二孩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呢? 首先,成都市民需要到当地公安机关为孩子的户口进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证明,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定证明。因此,在生二孩时,成都市民需要提供孩子的户口本作为身份证明。 其次,成都市民需要到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信息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实行二孩政策需要进行信息登记,领取《再生育证》。因此,在生二孩时,成都市民需要到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信息登记,并领取《再生育证》。 最后,成都市民还需要到当地社区或者村委会进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生二孩需要经过社区或者村委会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因此,在生二孩时,成都市民需要到当地社区或者村委会进行申请,并经过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按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成都市民生二孩需要准备孩子的户口本、再生育证,以及社区或村委会的申请。 结语 结语:根据上述资格条件和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提出再生育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获得再生育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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