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更改户口本婚姻状况需要什么证件? |
释义 | 以下证件是当事人在办理户口本婚姻状况更改手续时需要提供的:由未婚变更为已婚,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离婚,要携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要提交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丧偶,要携带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一、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我国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携带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以及双方的离婚协议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若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则需要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对方的居住证明或是户籍证明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二、准生证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准生证办理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提供夫妻男女双方身份证,并提供1份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2、结婚证,请提供结婚证,并提供1份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3、户口本,如果已婚的,户口簿本人页婚姻状况需要变更为已婚;若为集体户口,请携带本人页、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1份复印件,本人页和首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4、婚育情况证明,请提供夫妻男女双方的婚育状况证明; 5、夫妻头像,照片免冠,彩色、黑白均可,2张。 计划生育服务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2、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三、结婚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性不能早于22周岁,女性不能早于20周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结婚手续: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申请后,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2、3张2寸结婚登记照;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再婚者需要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前配偶死亡证明; 5、外国华侨或者外国公民需要提供护照; 6、港澳台居民需要提供当地的身份证件、港澳通行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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