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承担 |
释义 | 在民事诉讼中,标的物提存是常见的一种情况,即被诉讼标的物判决提存。在标的物提存后,如果因为毁损或者灭失导致无法履行判决。 在标的物提存后,如果因为毁损或者灭失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判决,其风险应当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一般指的是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其作为判决执行的承办单位,需要对标的物进行保管和管理,确保其完好无损。如果在提存期间,标的物因为提存人的疏忽或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毁损或者灭失,提存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提存人承担的风险只限于其管理范围内的事项,而不包括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造成的毁损或者灭失。例如,在标的物提存期间,如果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提存人通常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提存人对标的物进行了保险,但因为保险公司原因无法获得理赔,提存人是否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提存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提存人对标的物进行了保险,但其作为标的物的管理者,需要对标的物进行妥善管理,确保其完好无损。因此在标的物提存期间,如果发生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况,提存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理赔并不影响提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和义务。 标的物提存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在其进行过程中,提存人需要对标的物进行妥善管理和保管,确保其完好无损。如果因为提存人的疏忽或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提存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场价格明显偏离实际价格的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自己的权利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以接受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出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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