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安置房屋合同无效的条件? |
释义 | 合同无效的条件: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强制性法规。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 合同无效的条件: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拓展延伸 安置房屋合同的法律效力及纠纷解决方式 安置房屋合同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为了解决城市拆迁、征地等问题,向被征收人提供新房屋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置房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如果合同中存在以下条件,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1.合同违反法律法规;2.合同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3.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于安置房屋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结语 合同无效的条件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安置房屋合同作为解决城市拆迁、征地问题的合同,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然而,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内容不明确或存在欺诈等违法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护自身权益。解决合同纠纷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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