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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形下要约会失效
释义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在合同要约中,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合同要约就会失效。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约会会失效
    约会是指希望与某人建立约会关系的意思表示。如果要与他人订立合同,则需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因此,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先决条件。依据我国民法典,要约失效有四种情况:
    (一)要约被拒绝;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合同要约失效的条件
    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要约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调、摸棱两可。对方也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对方的新要约;
    二是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的改变面对要约的内容反悔,即所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一)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同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关于要约失效的陈述有哪些
    法律只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不在这法定情形之内的,要约就不会失效。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民法典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拓展延伸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在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中,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是其中之一。
    结语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合同要约失效的条件和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的权利。要约失效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法成立,只是合同成立的基础丧失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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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3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