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释放后的罪犯由哪个部门管理? |
释义 | 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政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判决后职务自然撤销,国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按原则处理。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单位工作,工资待遇可按捕前执行。被除名或开除的可重新就业,待遇不超过判刑前水平。无单位或原单位不接收的可按待业人员对待。低收入刑释解教人员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农村刑释解教人员回原籍应落实责任田,可领取临时社会救济。 法律分析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凡是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可以不再办理纪律处分的手续。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处理。 2、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可仍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分配到其它单位工作。其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工资待遇,可按捕前的工资等级执行。 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已被原单位除名或开除的,原单位同意接收,又有增人指标的,可回原单位按重新就业对待。其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工资待遇,可按所从事的工作,经过考核,评定工资等级,但一般不得超过判刑前的水平。 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已被原单位除名或开除、原单位不同意接收的,或捕前系城镇无业人员的,由当地有关部门按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 3、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结语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处理其职务和工作安置问题,确保其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刑释解教人员,应加强社会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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