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行政处罚会有几次听证 |
释义 | 环境行政处罚会的听证可以实施几次,这在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七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 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决定将听证通知送达案件听证参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具有回避情形的,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向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听证会情况。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 (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鉴定、监测人员。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听证会开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听证工作。 第十三条听证员、记录员、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四)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第十五条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举证、质证; (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 第十六条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三人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并于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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