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他人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一、什么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出租人可收回房屋的情形: 1、擅自转租承租房屋; 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借给人或者转让使用的; 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租赁房屋。 二、承租人非法转租能采取什么措施-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原出租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非经出租人的同意进行转租的租赁合同可以被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租赁合同还包括: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3、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4、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而且如果出租人隐瞒产权或房屋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的,或者出租人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或者其他严重损害承租人权益的情形。承租人也可以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