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刑法实施后,无期徒刑最低服刑年限是多少年? |
释义 |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刑罚,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刑期不可折抵,但犯罪分子可通过悔改、立功等表现减刑,最低执行13年。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要求犯罪分子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改造。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终身关押,犯罪分子有机会回归社会。 法律分析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根据刑法典第46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从我国执行无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的罪犯并没有被关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会。所以说,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断绝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无劳动能力的外,都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结语 无期徒刑是一种严厉的刑罚,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判处无期徒刑并非意味着终身关押,而是在犯罪分子表现悔过自新时可以回归社会。此外,无期徒刑罪犯需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改造,且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根据法律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申请减刑,减刑幅度根据悔改和立功程度而定。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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