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公司如何控制风险 |
释义 | (一)、经营风险的防范与监管 1、对租赁项目经营风险的防范。 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应对租赁项目进行科学、细致的调查研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和论证,对项目的收益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进行判断,准确评价承租人的资信、财务状况、经营能力、支付能力、领导能力等;还要对供货商、保证人等相关当事人或抵押物进行审查,择优选择租赁项目。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如需要向供货商预付订金,买方(一般为出租人)应要求供货商出具不可撤销保函。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要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约束条件和责任条件。为避免或减少损失可采用以下主要办法: (1)、收取保证金。租赁合同签订后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占租赁物/融资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可用保证金冲抵部分租金。 (2)、收取手续费。可按照租赁物/融资额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在手续费收入中可以按一定比例拿出一部分作为风险基金(坏账准备金),以消化呆坏账。 (3)、租赁项目总费用的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租赁项目总费用包括租赁资产、租赁收益、违约补偿及处理违约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可采用存单、国债等有价证券质押,或者物的抵押,或者高信用等级的信用保证。 (4)、违约赔偿。租赁合同须明确约定如果承租人未能如期交付租金,则每日一定比例收取罚息;如果承租人申请提前终止合同,可在收取全部应收款项(已到期应收租金、未到期本金、罚息)之外,额外收取提前终止合同的手续费用,以弥补利息损失。 (5)、收回租赁物。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承租人无力继续经营,支付租金已无保障,则出租人有权直接收回租赁设备,进行拍卖等二次转让,如果转让金额不能覆盖承租人应偿还款项(包括应收租金、罚息、法律费用等),则还需向承租人主张未覆盖应收款项。 2、租赁公司经营风险的监管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风险的监管。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2)、金融租赁公司经营风险的监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业务须遵循一定的监控指标,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现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同)的监管。 (二)、自然灾害风险的防范 承租人应首先做好预防准备工作,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应立即进行施救,将损失降低到最少。除此以外,出租人或承租人还必须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险别,以出租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租赁物运输保险、安装险、财产综合险及防盗等附加险,将租赁物的不确定损失转化为固定的保险费用,并可将保险费用计入承租人成本或计人租金;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出租人可凭承租人提供的《保险事故说明书》,向保险公司索赔。租赁保险是保证租赁业务正常发展的必备条件,在下一节中将对租赁保险专门阐述。 (三)、政治风险的防范 政治风险应以预防为主,在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应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保证人或供货人等)所在国的社会制度、政策、法律法规、劳资关系、民族问题、政治局势、朝野党派等进行较详尽了解,避免与政局和政策等不稳定国家的租赁业务对象进行合作。 (四)、税务风险的防范 一般情况下,税收政策能体现出宏观经济政策的取向,因此,与租赁业务相关的当事人应及时分析所在国的宏观经济现状、行业现状及趋势,采取措施合理避税,避免受到税收政策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外的租赁公司为补救自身税务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在租赁合同中加入税率发生变化,租赁利率也随之变动的条款。 (五)、技术落后风险的防范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人出具保函之前,要深入分析、研究租赁物的技术发展趋势,再做出租赁决策。租赁物技术更新速度快慢决定出租人确定租赁期限的长短;技术更新速度越快的租赁物,租赁期限就应当越短,承租人折旧期也应当越短,但最短不能低于三年。 (六)、利率风险的防范 对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利率风险主要出现在筹资阶段,因此,出租人选择何种借款利率极其重要。一般可供选择的贷款利率有同业拆借利率、商业银行优惠利率、出口信贷利率、混合贷款利率、政府贷款利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率等,出租人应尽可能争取较低利率。 (七)、汇率风险的防范 为避免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1、正确选择交易中所使用的货币。出口应争取用趋于升值的货币(即硬货币)计价,进口应争取用趋于贬值的货币(即软货币)计价,也可同时使用两种货币。 2、采用划拨清算方式。划拨清算方式指交易双方商定,在一定时期内,双方的经济往来以同一种货币计价,每笔交易额只在账面上划拨,到规定期限进行清算。通过这种方式,双方交易额的大部分可以互相轧抵,可以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 3、采用掉期方式。即指在买进或卖出即期外汇的同时,卖出或买进远期外汇。 4、使用外汇保值条款。即指将签订合同之日的汇率固定,实际付款时仍用此汇率。 5、利用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外汇期权交易进行保值。 6、利用一揽子货币来防范汇率风险。 一、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并且不是附合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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