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旷工要这样处理才对哦...... |
释义 | 什么是旷工?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好像没有争议,一般认为员工没有正当理由或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而不来上班的就是旷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最擅长,也是最容易使用的方法。 然而,在新劳动立法时代,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的日益规范化,以员工旷工严重违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越来越受到立法的规制,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很大法律风险。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拟就旷工的理解和运用及其实务处理中的一些法律风险与应对进行分析。 一、实务中对旷工理解和运用的“乱象” 在员工离职阶段,最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青睐的就是员工能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两种处理方案。因为这两种方案对用人单位来说成本最小,效率最高。然而,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在理解和处理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极为随意和率性,可谓“乱象丛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规章制度中没有关于旷工的具体界定、请假制度、考勤制度等相关条款的设置,或者相应条款设置缺乏明确性、系统性和关联性而无法有效适用; 第二,随意认定旷工,只要不来上班就算旷工,根本不考虑原因; 第三,利用考勤、请假等制度,人为制造旷工事实,只为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事实上,第三点用人单位用得最多,但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最大。 二、旷工的界定 相关立法对何为旷工并不明确,根据《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职工不请假而缺勤”就是旷工。显然,这一解释仅是从请假程序上进行界定,并不涉及是否需要旷工的实体理由。然而,实践中我们通常也将旷工等同于无故旷工,即没有正当理由不来上班,貌似我们在理解和处理旷工的时候需要关注旷工的实体理由。认定旷工到底是只需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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