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夏黑山峡搬迁规划 |
释义 | 法律分析:《关于决策立项开工建设黄河黑山峡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议》提出,提请国务院审定组建黑山峡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法人,充分发挥高位协调推进主体作用,督促论证承担单位加快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力促工程开工建设、造福沿黄人民。河段开发历经近70年研究论证,经国家权威机构明确,坝址抗震设防、移民问题都可妥善解决。无论从当前与长远、全局与局部、流域与区域来看,黑山峡水利枢纽工程对推动黄河大保护大治理重大国家战略、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东西部区域协调发展意义重大,南水北调西线工程通水后作用更加突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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