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将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是否合法 |
释义 | 父母将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只是虽然父母将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但父母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对子女的监护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依法免除,当子女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作为监护人仍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的情形有什么 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的情形有: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同居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虐待或者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3、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交给他人收养。 二、民法典中监护人能否放弃监护权 不能,除了在法定事由的情况丧失监护权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监护权。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三、监护人如何确立 监护人的确立需要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两个维度去分析,具体如下: 怎样确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怎样确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亲属; 3、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4、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确立方式具体如下: 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4、遗嘱监护。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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